
信息公開規定
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17-02-17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重慶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黨和國家相關法規、文件以及《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重慶研究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四條 重慶研究院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第五條 主動公開信息包括:
(一)信息公開規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
(二)機構設置、規章制度、發展規劃、科技研究、人事人才、國際合作、科學普及、年度統計等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條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則對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進行部分公開。
第六條 不予公開信息包括: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本條第(二)項所稱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如經權利人書面同意公開或相關部門、研究院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可以予以公開。
本條第(三)項所稱信息在處理完畢后,如不屬于本條第(一)、(二)、(四)項范圍,將被列為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信息范圍。
第七條 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綜合辦公室是重慶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研究院信息公開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同時接受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院成都分院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擬訂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并推進落實;
?。ǘM訂研究院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研究院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聯系方式、投訴途徑等內容。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類別、名稱、內容概述等內容。
(四)組織協調研究院各部門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五)督促、檢查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運行;
(六)接受并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七)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信息公開目錄》的編制和更新,由綜合辦公室牽頭、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完成。根據《目錄》和職責分工,各職能部門負責完成相關信息的審核、核實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條 各職能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十二條 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審核和落實。分管院領導為相關職能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特別重大的信息公開事項,須報請院長審批。各職能部門負責完成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并及時、準確提供本部門需公開的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重慶研究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總體指導各職能部門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責任落實情況。
各職能部門在公開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職能部門對業務范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確定。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 重慶研究院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經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重慶研究院網站;
(二)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
(五)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本條第(一)項為研究院信息公開的主要平臺。綜合辦公室應在重慶研究院網站設置并維護好“信息公開”頻道,集中呈現《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信息公開目錄》所列信息。
第十五條 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在研究院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備案。法律、法規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各職能部門予以公開的信息內容,須填寫《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信息公開審批表》(附件1)或《中國科學院重慶綠色智能技術研究院特別重大信息公開審批表》(附件2),完成審批流程后,交綜合辦公室備案掛網。
第十七條 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研究院申請獲取有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工作機構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八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信息公開申請,應當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且已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所申請信息屬于應公開信息,但相關部門尚未公開的,轉請該部門向申請人提供相應信息,并督促該部門及時公開有關信息;
(三)所申請信息不屬于研究院業務范圍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的公開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不予提供。決定不予提供信息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綜合辦公室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部門,該部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由綜合辦公室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如有關部門需延長答復期限,該部門應當作出說明并經綜合辦公室同意,由綜合辦公室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綜合辦公室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有關職能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商綜合辦公室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所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重慶研究院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重慶研究院無權更正的,應當將相關信息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對重慶研究院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監察審計室負責對重慶研究院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慶研究院有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可向重慶研究院監察審計室舉報。監察審計室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重慶研究院有關職能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國科學院有關規定,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重慶研究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責令改正。涉及違紀違法的,由重慶研究院紀委對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